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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细
  • 发生在新婚夜的强奸案
    新闻分类:刑事案件   作者:handler    发布于:2024-08-014    文字:【】【】【

    案例标题:发生在新婚夜的强奸案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辩护律师姓名:马化钰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高田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钟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于2021年8月份经媒人介绍认识,后双方自由恋爱。2022年某月某日中午,犯罪嫌疑人钟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双方按农村习俗,在钟某某一方家中办理结婚仪式,并约定近期到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当天22时许,被害人吴某某先行在钟某某位于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路3号4楼房间睡觉,至15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钟某某酒后回到房间,在明确知道被害人吴某某处于生理期,吴某某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不顾吴某某反抗,强行脱掉吴某某的衣裤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

    经妇科检查,被害人吴某某外阴发育正常,尿道口粘膜完整,阴道口处女膜缘12点可见新鲜裂伤约5mm,3点及8点可见新鲜裂伤约2mm,均未见活动性出血;会阴体皮肤可见新鲜挫裂伤长约1cm,浅约1mm,无活动性出血。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妇科检验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及其他证明材料在案证实。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钟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涉嫌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焦点:钟某某主观上是否有强奸吴某某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强奸吴某某的行为。

    辩护意见:

    一、钟某某主观上没有强奸吴某某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强奸吴某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强奸罪。

    (一)钟某某主观上没有强奸吴某某的故意。

    1、本案是发生在新婚之夜的所谓“强奸案”。妇女与男子结婚结成夫妻,等于概括性的同意与之结婚的男子发生性关系,特别是新婚之夜,所谓“洞房花烛夜”。从平常对新婚夫妇的祝贺“早生贵子”等词语看,新婚之夜新郎、新娘发生性关系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是结婚应有之义,不发生性关系才不正常。这是几千年来人类历史形成婚姻制度约定俗成的习俗和法律制度。吴某某与钟某某结婚是经半年的自由恋爱,情投意合,完全是吴某某自愿,经双方同意结婚才举行仪式的,本案不存在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胁迫、干涉吴某某婚姻自由的行为。本案从迎娶、一同进入婚房、向父母敬荼、一同在一张婚床上睡觉等一系列行为看,无法得出违背吴某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结论。即使是平常一男一女,自愿一同到酒店开房也可以认为女的是自愿和男的发生性关系,更不要说结婚之日一同睡在同一张婚床上的新郎、新娘。如果吴某某不同意与钟某某发生性关系,完全可以拒绝结婚,没有人可以勉强吴某某。根据钟某某反映,吴某某的父亲在案发/结婚前送了钟某某一瓶助性的鞭酒。目的就是让钟某某与吴某某顺利完成性交。如果钟某某是强奸犯,吴某某的父亲就是强奸犯的帮助犯。

     2、吴某某陈述被钟某某强奸的过程存在诸多不实之处,不诚信,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涉嫌对钟某某诬告陷害。

    第一,吴某某是成年人,由名叫“陈某君”的人陪同接受询问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吴某某陈述(2P41)“当时我觉得钟某某没有喝酒。” 根据案卷材料显示(2P11、56),2022年某月某日22许,钟某某出门与朋友钟某航喝酒。钟某某有没有喝酒不是案件的关键问题,但是更加可以看出吴某某不诚信。

    第三,案发时间是2022年某月某日凌晨3时许,到吴某某报案的时间同月16日下午1时许。从案发到报案整整过了两天时间、34小时。如果确实存在强奸犯罪事实,案发当时就应当及时报案。当侦查人员询问(2P36)吴某某“为何2022年某月某日事发后你没有报警?”答:“因为我当时情绪没还稳定下来,我是想看看钟某某的父母想如何处理,但至今家公家婆都没有表态,并告诉我这件事不能声张,这件事这样过去就好,故我就觉得我需要报警,讨回公道,直至今天(2022年某月某日)13时许我就拨打110报警。”吴某某陈述被强奸后情绪不稳定和等家公家婆表态都不符合实际情况。证人钟某锋(2P57)证实“我看吴某某精神状态没有问题,看起来一切正常。”根据吴某某微信发给钟某某的微信某月某日上午09:48拍了拍钟某某、09:49发信息“妈说要去拜囖”;钟某某家中视频显示,2022年某月某日9时50分许,吴某某、钟某某及父亲三人一同到祠堂拜祖,在出门前,吴某某帮忙钟某某的母亲整理贡品并提着红袋子,吴某某还跟跑下楼的钟某某的小侄儿挥手互动,小孩子跑到吴某某身边时准备伸手去牵小孩子,小孩子走开了。证明吴某某新婚第二天情绪稳定,行为正常。

    第四,根据钟某某反映,在吴某某父亲到钟某某家后,吴某某及其父亲并没有要求钟某某不能再与吴某某同房,阻止“强奸”再次发生,吴某某父亲离开后,二个新人重新回到四楼婚房睡觉。

    第五,本案吴某某选择在两天后报案的真正原因是,先下手为强保护“声誉”。新婚之夜,两个新人发生了争执,争执的内容是“吴某某是否是处女”。两个新人发生性关系后,钟某某去洗澡,没有因为新婚而变得心情愉悦,反而情绪激动,吴某某质问钟某某“你是不是觉得我不是处女”,钟某某回答“是的”,吴某某感觉受到污辱和嫌弃,然后二人因此事发生争吵,钟某某到客厅拿了酒回房间喝,还用拳头捶墙,吴某某看到钟某某情绪激动怕被殴打而打电话告诉父亲钟某某性交后嫌弃吴某某不是处女,吴某某父亲怕女儿被殴打半小时后赶到钟某某家。注意两人争执的焦点不是钟某某强行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而是发生性关系之后“吴某某是否是处女”,这才是本是两个新人新婚之喜悦之中一百八十度转弯的戏剧性事件。由于钟某某发生关系后怀疑吴某某不是处女变得情绪激动引发争执,吴某某害怕被殴打打电话告诉父亲才导致二人的争执范围扩大变成两个家庭之间的争执。根据吴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个可以让我爹妈堂堂正正做人的公道、让别人知道、我爹妈的女儿没有做错事、是处女、是个洁身自爱的人”、“不会被人指指点点”、“我只是为了一口气、为了让我家人能够抬头挺胸做人、不因为我蒙羞”、“怕我一再忍让、你家人会到处宣扬是我的错”、“因为我真的没有错”、“我没有做错、所以要用最公正的方式证明我自己”。证明吴某某家人考虑到“处女”问题公开后无法在钟某某家立足。15日下午6时许,吴某某父母、胞弟到钟某某家将吴某某带回娘家。想悔婚又必给自己找台阶,可能经“高人”指点,公安不管“处女”问题,管强奸问题,一家人经协商后才于16日下午1时许一起到钟某某家报案被强奸。

    3、侦查机关没有保障钟某某必要的休息,连续疲劳审讯,钟某某的供述不稳定,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钟某某从2022年4月16日14时43时经口头传唤到达派出所,4月17日14时36分离开,结束传唤,传唤时间没有超过二十四小时,不是客观事实。本案客观上因疫情原因,钟某某从2022年4月16日14时43时经口头传唤到达派出所,到2022年4月18日晚6时冼,超过两整天时间52小时一直滞留在派出所。据钟某某反映,没有提审时,派出所将钟某某一直用手铐扣在椅子上,要求上厕所时才会打开手铐,回来继续铐,超过两整天时间铐在椅子上根本无法平躺休息,没有保障钟某某必要的休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由于没有充分的休息,导致钟某某神志不清,讯问时有些关键问题回忆不起来没有正常回答清楚,有罪供述、无罪供述同时存在,供述反复不稳定,此情况在取得的有罪供述材料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钟某某客观上没有实施强奸吴某某的行为。

    第一,吴某某与钟某某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睡在同一张床上。钟某某没有任何强制违背吴某某结婚自由的行为。钟某某没有强制吴某某睡到自己床上的行为。更准确的话,是吴某某按照本地习俗嫁给钟某某,自己睡到钟某某的床上。从社会常识角度讲,女人结婚睡到男人的床上,可以认为女人是同意与男人发生性关系的。正如钟某某所供述发生性关系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第二,根据案卷材料显示,吴某某与钟某某二人都没有伤害到对方身体的行为,没有撕裂对方衣物的行为。证明钟某某没有使用强制行为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

    第三,本案中,可能钟某某不解风情,不够温柔,不够体贴。由于吴某某没有过性经历,初次完成性交行为没有吴某某的配合,几乎无法完成性交行为。

    二、钟某某被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将对婚姻制度造成冲击。

    在理论上,在婚姻关系正常持续期间(不包括丈夫长期虐待妻子的情形),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不宜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首先,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已婚妇女的性行为自主权的最核心内容是不与丈夫以外的男子性交和不公开性交,丈夫使用强制手段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虽然不具有正当性,但没有侵害妻子的性行为自己决定权的核心内容。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双方的婚姻关系,丈夫行为的违法性就明显降低,不宜对丈夫以强奸罪处罚。其次,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严重犯罪,而且属于非亲告罪,如果将婚姻关系正常持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势必带来诸多不利后果与消极影响。概言之,婚姻关系正常持续期间,一般可以否认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与有责性。

    在出生人口不断下降、结婚率不断下降的社会背景下,对刚新婚的新郎官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将对婚姻制度造成冲击,破坏人与人之间的相信。如果钟某某被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将是中国司法史上一宗恶的司法先例。以此推演,以后新婚夫妇发生性关系前,必须事先取得女方的书面同意或拍摄视频,以防女方控告强奸时,证明女方全程配合,没有违背女方的意愿。

    综上所述,发生在新婚之夜的钟某某强奸案,无法排除性交后因女方是否处女发生争执,女方为了保护所谓的“名声”报警被强奸的合理怀疑,本案应对吴某某涉嫌对钟某某诬告陷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且事实上强奸并不存在。为免在中国法制史上留下一宗恶的类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议人民检察院对钟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办理结果:经退回补充侦查,公诉机关认定侦查机关认定钟某某涉嫌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案例结语:非典型强奸案件,男性往往是弱势一方,只要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女方报警称被男方强奸,往往百口莫辩,跳进黄河洗不清,强奸案件发生的场所一般都是比较密闭的空间,无第三人在场,无法由证人来证明是否发生了强奸,从以往司法实践看,此种情况下,从保护妇女的权益出发,一般男方会被认定为强奸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是步入婚姻殿堂的一双新人,如果男方被追究刑事责任,将严重冲击婚姻制度。幸好办案人员凭着证据规则和良知不起诉当事人,公民之幸,法律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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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56  更新时间:2024-08-01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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