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广东高田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马化钰

    手   机:13536922851

    电   话:0754-89908228

    地   址:汕头市潮阳区新华东路裕通花园西区16幢302房

    温馨提示:

          律师法律服务是有偿服务,本网站所公开的电话号码是为方便当事人联系律师接受法律服务;对于单纯通过手机短信咨询的概不予回复,不便之处敬请见谅。

案例详细
  • 马兴洲与汕头市帝兰春实业有限公司
    新闻分类:商事合同案件   作者:handler    发布于:2021-08-164    文字:【】【】【

    马兴洲与汕头市帝兰春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帝兰之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513民初822号

    原告:马兴洲,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化钰,广东高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基贤,广东高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汕头市帝兰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里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瑜梅。

    被告:汕头市帝兰之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里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瑜梅。

    被告:马任雄,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吴瑜梅,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马兴洲与被告汕头市帝兰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兰春公司)、汕头市帝兰之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兰之秀公司)、马任雄、吴瑜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兴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化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帝兰春公司、帝兰之秀公司、吴瑜梅、马任雄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帝兰春公司、帝兰之秀公司、马任雄、吴瑜梅对拖欠原告马兴洲货款293153元及逾期利息(从第一次起诉之日即2016年9月20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人民币贷款利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马任雄、吴瑜梅是夫妻关系。2001年3月1日,被告马任雄、吴瑜梅共同成立了被告帝兰春公司。2012年3月1日,被告马任雄、吴瑜梅又共同成立了被告帝兰之秀公司,没有对外公开挂牌,当时原告马兴洲尚不知该公司的存在。2013年底,被告马任雄、吴瑜梅在开办公司的住所建设二幢九层楼房作为经营场所。开工后,被告马任雄开始以被告帝兰春公司的名义向原告购买钢筋,至2015年7月20日被告方确认累计结欠原告货款293153元。2015年11月份,厂房、办公楼建设完毕,被告帝兰春公司、帝兰之秀公司搬入办公、经营,在厂房门口只挂被告帝兰之秀公司的牌匾,没有挂被告帝兰春公司的牌匾,原告误以为是公司更名。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马任雄、吴瑜梅追讨货款,被告马任雄、吴瑜梅拒不归还。2016年清明节后,公司突然关门不再经营,被告马任雄、吴瑜梅去向不明。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法院起诉,由于被告公司紧闭,相关人员去向不明,法院无法直接送达,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原告于近期与被告方取得联系,被告方承诺庭外和解,原告为及时追回货款,同意庭外和解,向法院申请撤诉并获准许。撤诉后,被告方又失去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马任雄、吴瑜梅开设的是“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被告帝兰春公司、帝兰之秀公司财产不分,一套人马二个公司,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被告帝兰春公司、帝兰之秀公司对外却以一个被告帝兰之秀公司经营;原告一直误以为是公司更名,并不清楚二个公司同时混合存在;被告马任雄、吴瑜梅作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去向不明,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四被告应对拖欠原告货款293153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帝兰春公司、帝兰之秀公司、吴瑜梅、马任雄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从第一次起诉之日即2016年9月20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充分法律依据。

    被告帝兰春公司、帝兰之秀公司、吴瑜梅、马任雄均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由于被告帝兰春公司、帝兰之秀公司、吴瑜梅、马任雄均放弃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马兴洲向被告帝兰之秀公司出售钢筋。2015年7月20日,被告帝兰之秀公司在原告出具的收货和结算单上盖章,确认结欠原告货款293153元。原告经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马兴洲于2016年9月20日以本案相同案由将四被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原告马兴洲之申请作出(2016)粤0513民初1132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兴洲向被告帝兰之秀公司出售钢筋,被告帝兰之秀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货款,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被告帝兰之秀公司付还全部货款293153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对此可从原告第一次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的方式来确定逾期利息。

    原告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被告帝兰春公司、吴瑜梅、马任雄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帝兰春公司、吴瑜梅、马任雄对被告帝兰之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被告帝兰春公司、帝兰之秀公司、马任雄、吴瑜梅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汕头市帝兰之秀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马兴洲货款293153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马兴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6元,公告费1600元,计7296元,由被告汕头市帝兰之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统才

    代理审判员  马金潮

    代理审判员  桂 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晓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分享到:
    点击次数:895  更新时间:2021-08-16  【打印此页】  【关闭

 地址:汕头市潮阳区新华东路裕通花园西区16幢302房  电 话:0754-89908228

 Copyright©2015   广东高田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粤ICP备17009741号  广州网站建设: 骏域网站建设专家

 电脑版 | 手机版

粤公网安备 44051302000111号

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