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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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君业工贸有限公司与高晓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11民初4432号
原告:厦门君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前路**第**。
法定代表人:王汉明,总经理。
被告:高晓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化钰,广东高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厦门君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晓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厦门君业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厦门君业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厦门君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君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春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雅宇
书 记 员 陈达旺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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