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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细
  • 蔡坚平与赤坪村民委员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闻分类:商事合同案件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6-09-234    文字:【】【】【

        蔡坚平与汕头市潮南区雷岭镇赤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514民初121号

     

    原告蔡坚平,男,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西胪镇。

    委托代理人马化钰,广东高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基贤,广东高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汕头市潮南区雷岭镇赤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

    负责人陈记成。

    原告蔡坚平诉被告汕头市潮南区雷岭镇赤坪村民委员会(下称赤坪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少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坚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化钰、陈基贤,被告赤坪村委负责人陈记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坚平诉称,1999年2月24日,原告蔡坚平与被告赤坪村委签订《赤坪路赤新村道改建石拱桥承包合同》,承建改建该村赤坪石拱桥工程,约定工程承包金额163698元,付款方式:工程进场时,被告赤坪村委付给原告蔡坚平50000元作为启动资金,工程完成后,被告赤坪村委再付给原告蔡坚平50000元,其余款项经有关方面验收合格结算后一年内付还,一年内未能付清,第二年起被告赤坪村委应按每元每月1分的利息(即月息1%)付还原告蔡坚平。合同签订后,原告蔡坚平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01年10月11日,工程竣工后,经被告赤坪村委验收合格,并向原告蔡坚平出具《工程结算单》,确定验收合格及工程金额为163698元。2001年10月有2日,被告赤坪村委向原告蔡坚平出具《支出证明单》,确认结欠工程款为163698元,被告赤坪村委没有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工程款。至2006年3月30日,被告赤坪村委向原告蔡坚平出具《支出证明单》,确认被告赤坪村委仍然结欠原告蔡坚平工程款139051元。此后,原告蔡坚平每年都有向被告赤坪村委追讨,被告赤坪村委以无钱为由拒不付还工程款。原告蔡坚平已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赤坪村委无按合同约定付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原告蔡坚平与被告赤坪村委已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按月息1%计付,被告赤坪村委应依法支付从2006年3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1%计的利息。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赤坪村委付还其工程价款139051元及支付利息按约定月息1%从2006年3月30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2、一切诉讼费用被告赤坪村委承担。

    原先蔡坚平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其主体资格;

    2、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被告赤坪村委的主体资格;

    3、赤坪路赤新村道改建石拱桥承包合同,证明1999年2月24日,其向被告承建改建该村赤坪石拱桥工程,约定工程承包金额163698元,付款方式:工程进场时,被告付给50000元作为启动资金,工程完成后,被告再付给50000元,其余款项经有关方面验收合格结算后一年内付还,一年内未能付清,第二年起被告应按每元每月1分的利息(即月息1%)付还的事实;

    4、雷岭镇赤坪村石拱桥承包金额分项表、赤坪石拱桥构造图、工程结算单、2001年10月12日支出证明单、2006年3月30日支出证明,证明合同签订后其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01年10月11日,经被告验收合格;2001年10月12日,被告确认结欠工程款163698元;至2006年3月30日,被告确认仍然结欠其工程款139051元的事实。

    5、相片,证明赤坪石拱桥从1999年改建至今完好无损,其承建的工程完全合格。

    被告赤坪村委没作书面答辩,当庭承认原告所述工程承建及结欠工程款都属实,因村委会缺乏资金无法付还。

    被告赤坪村委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

    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均无异议,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24日,原告蔡坚平与被告赤坪村委(原潮阳市雷岭镇赤新村委会)签订《赤坪路赤新村道改建石拱桥承包合同》,承建改建该村赤坪石拱桥工程。约定工程承包金额163698元,付款方式:工程进场时,被告付给原告50000元作为启动资金,工程完成后,被告再付给原告50000元,其余款项经验收合格结算后一年内付还,若一年内未能付清,第二年起被告应按每元每月1分的利息(即月息1%)付还原告,合同还约定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施工,至2001年10月11日工程峻工并经验收合格。同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结算单》,确认验收合格及工程总造价为163698元。至2006年3月30日双方结算,被告出具《支出证明单》交原告存执,确认仍结欠原告工程款139051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没有付还原告工程款。原告遂于2016年1月15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尚欠的工程款及按约定月利率1%支付从2006年3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工程承包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赤坪村委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对结欠原告蔡坚平的工程款139051元负清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付还结欠的工程款及按约定月利率1%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汕头市潮南区雷岭镇赤坪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还原告蔡坚平工程款139051元及利息(计息日从2006年3月31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月1%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1.02元减半收取1540.51元,由被告汕头市潮南区雷岭镇赤坪村民委员会负担。原告蔡坚平已预交的受理费不予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案款时直接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少鹏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碧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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