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广东高田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马化钰

    手   机:13536922851

    电   话:0754-89908228

    地   址:汕头市潮阳区新华东路裕通花园西区16幢302房

    温馨提示:

          律师法律服务是有偿服务,本网站所公开的电话号码是为方便当事人联系律师接受法律服务;对于单纯通过手机短信咨询的概不予回复,不便之处敬请见谅。

案例详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新闻分类:刑事法规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5-05-204    文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6月10日《关于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投案自首的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分享到:
    点击次数:1166  更新时间:2015-05-20  【打印此页】  【关闭

 地址:汕头市潮阳区新华东路裕通花园西区16幢302房  电 话:0754-89908228

 Copyright©2015   广东高田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粤ICP备17009741号  广州网站建设: 骏域网站建设专家

 电脑版 | 手机版

粤公网安备 44051302000111号

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