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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新闻分类:刑事法规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5-05-204    文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2000年02月24日

    法释〔200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二○○○年二月十六日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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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810  更新时间:2015-05-2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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